边疆时空陈支平林东杰明代市舶司

2021-1-3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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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五年()赖恩病逝,张邦奇为其撰写墓志铭云:

上御极之初,肇新庶政,内外臣僚淸淑端愿者咸见擢用,惟时太监赖公,始获将命颁赏于寿藩,未几,承敕提督浙江市舶司事,至则革宿弊、悯饥羸,戒饬左右不丝毫扰于民,服食器用雅素如寒士,敬贤好儒,怡然去边幅,人之有技虽韦布与之钧礼。或苦贫乏,捐俸给之,然饮其德不言,故鲜有知者。庭户翛然,园池竹石淸幽寂静,如隐者居。凡居宁波六年,敲朴弗施,音乐弗用,图书左右,鼓琴赋诗,适辄尘□之外,而民怀其德、士颂其贤。间出巡海徼,忧民怀君形之于言。为《东巡稿》、《南行稿》若干卷。嘉靖丙戌旱既太甚,公寝食弗宁,冒暑徒跣祷祠山川,中热得秘结疾,以七月三十日卒于宁波之公署,远近闻者莫不掩泣焉。公见话柔而内见卓然,得于天性。六岁入□□宪庙,简入内馆禀学词臣,年十三赐牌?伴读春宫,孝庙登极,遂入司礼监,历升奉御监、丞少监以至太监,赐蠎衣玉带。正德丁卯,逆瑾日张,公守正弗阿,出居天寿山,寻复出南京,摈弗用者数年。瑾既伏辜,□宗乃召掌鞍辔局事。及在浙江馆,尝产芝一茎,缙绅咏□其事,公所著复有汉赋十篇、琴谱隶韵等书,皆梓行于时。讳恩,字天锡,别号非丘子。福建上杭人,考讳某,携家客于长乐,生公,成化己丑八月十二日也,未已考没,妣温氏。公卒之日,耆民谢淳辈相率闻于有司,捐赀构祠以报公德。公所知畲文通氏,将以□年□月□日葬公□山之原。乃摭行实,率公参随史通辈,谒铭于予。铭曰:小雅巷伯,烨垂篇章,勃貂垂管,于邦有光,清忠退厚,如贺如强,咸炳青史,曷负银珰,嗟嗟非丘,为陵为冈,违世不惧,维时显蔵,好善忘己,视民恐伤,以赫厥声,永怀不忘,有祠越徼,有原冀方。于戏!天道维人之常,作善恒休,不善恒亡,来者必思,以勖专良。

在这篇墓志铭中,赖恩完全是一位谦己修身、爱民施仁的提督市舶太监,与其他文献中所记载的妄为不法、擅权行私的宦官迥如二人。饶有趣味的是,张邦奇还曾经为担任过福建提督市舶、时任南京守备太监吕宪撰写过一篇歌功颂德的墓志铭,该墓志铭曰:

予昔视学湖南,至于均州见庙宇、黉舎崇闳坚饬,甲诸郡邑,问之诸生,咸曰太监吕公之成之也。公由福建市舶徙主太岳太和山,兼分守地方,尝治桥掘地得白金数十镒,丝毫不自私,而以赈饥佐公费,故吾州有是学焉。予岀访,公则古貌奇格,谦冲而肃乂,燕对移时,不一作世俗语。予叹曰:内贵中固有若人也乎!今天子龙飞,移公镇汴,汴自廖氏朘削,公私赤立。公至厘戢暴横,务底宁谧。省城外河堤有柞薪之利,旧皆入私藏,公见城垣谯楼颓敝既甚,积至若千万缗,饬新之。复捐己资修道途,民无病渉者。岁屡旱,毎祷辄应。以擒贼功上降敕奖励,有“体国爱民,不负委托”之语。仍岁加禄米十二石,在汴八年,以足疾乞休者三,而抚巡相继保留至于六七,大意谓公清行逈出时辈,而经纬区画动中事宜,虽老师宿儒不能过。章毎上,上辄温旨留之。己丑又辞,始获允。而言官复交章荐之,以为可大任,上复命守备留都,恳辞不许,遂力疾受命。至则罢私门之役,礼缙绅、剔奸蠹、戢台隶,都人感悦。庚寅疾笃,复辞,上不许,会守备太监赖以解任回京,乃命公掌符验关防,将专任之,而公已卒矣,嘉靖辛卯正月十日也,距生天顺戊寅十一月三十日,寿七十有四。公明哲英毅,而浑和不露,其补内员也,在成化丁酉,而由内官监出典福建市舶也,在正德己巳。去闽之日,父老遮道请公靴留之,公不可,众泣以请,坚却之。或曰:请可伪,泣不可伪也。乃许之。在太岳时,念貂珰之饰非事神所宜,以祭服请,上嘉之,诏尚方制而给焉。去汴尽籍幕府供具以还有司,士民垂泣遮留不忍舎,乃乞公像为生祠,诚心素节,所在感孚,晚遭明圣宠遇日隆。……

张邦奇所撰写的关于赖恩等提督市舶太监的文字,与明代其他文献中的关于赖恩恶行的记载,以及我们一般所认知的太监品行,反差实在太大。明代的宦官群体,不可否认也存在某些品行高尚、肯于为国为民办事的太监,但是就整体而言,毕竟属于少数。《明史·宦官传》云:“(宦官)虽间有贤者,如怀恩、李芳、陈矩辈,然利一而害百也。”这一评述基本上时符合事实的。然而我们还应该看到,宦官一旦外出担任镇守、监军、提督市舶珠池、刺臣民隐事诸职务,就不能不与地方上的官吏以及士大夫们,产生许多直接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利益。当宦官在执行其权力而妄为不法时,固然有一部分官吏,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披露的资料所显示,敢于挺身而出,对宦官的妄为不法行为,予以揭露弹劾,但是也有相当部分的地方官吏以及士大夫们,碍于种种的利害关系,宁愿与宦官相安无事、互为利用,进而采取了与宦官合作的态度。正德年间担任广东右参议的吴廷举,屡屡揭发宦官不法行为而遭诬陷,他曾经对地方官员与外派宦官的关系言道:“近年以来法度渐弛,人心转贪,势足以欺压盐司者,凭胁威权而肆然不惮,分足以平等盐司者,嘱托造请而冥然妄行。别处地方臣所未悉,只以两广所见言之,镇守市舶内外官员明使家下舍人,或令军牢伴当,靖江王府长史司托以关支戸口食盐为名,起关驰驿,使令内使仪宾等官校尉军余等役,坐支廪饩,买引行盐,利己是图,害人不恤。初然市买则挟制水客少与价钱,及其买盐又不依次序高抬时价,巡抚非不知此,念与同官,难为禁察。”从宦官这方面讲,一味地与地方官吏及士大夫们对抗,我行我素,同样有着极大的风险,远不如采用与地方官员和士大夫们相互合作的立场,来得稳妥,从而保持较多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之下,外出担任镇守、监军、提督市舶珠池的宦官们,往往与地方官员及士大夫们,保持着一种某种程度上的利益均沾的极为复杂的平衡关系。这种错综复杂的平衡关系,恰恰时明代宦官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而这种关系,恰恰又是我们以往研究宦官制度时所忽视的。

这里,我举几个例子来加以说明。广东、福建两地的市舶司衙门与提督市舶太监,由于掌握来往于海内外的商舶抽分征税的权力,而明朝中央政府对于出入于海内外的商舶进行抽分征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提督市舶太监对于征税课银有着很大的自主权,每年可自主支配的银两甚多,为了于地方官府保持在利益上的平衡,他们往往要把其中的一部分,分给地方官府共享,并且逐渐成为不成文的规定。景泰、天顺年间,福建人陈爕担任广东按察司佥事,广东市舶司向广东其他地方主管衙门分发“番舶报水钱”,“广东地濒海,每互市畨舶至,诸司皆有例钱,谓之报水钱。爕独不受,广人至今称之。”成化年间,江西人何乔新在广东为官时,也遇到提督市舶宦官照例分发私下征收“番舶”商税钱的事情,雷礼在《国朝列卿纪》中记云:“何乔新,字廷秀,江西建昌府广昌县人。……典番舶中官死,镇守太监分其余财,遗三司,力辞不得,乃受而输之库。”在何乔新的《椒邱文集》中,也有同样的记载,“典番舶中官死,镇守太监分其余财,遗三司,先生力辞不得,乃受而输之库。”过庭训《本朝分省人物考》上记载:“朱英,字时杰,桂阳人,“登正统乙丑进士。……成化五年升福建右布政使。福建八郡岁输大青大绿,非土所产,厚价买诸他省,吏胥毎缘以为奸,英择属官廉能者总收之,买以输官,民免科敛。提督市舶中官死,镇守太监分其余赀遗藩臬,力辞不能,却乃受而输于官。”像陈爕、何乔新、朱英这样不接受非分之财的官员毕竟不多,但是由此可以想见在当时的提督市舶太监每年必须向地方官府移交一定数额的征税银两,几乎已经成为定例。清廉的地方官员不愿接受这些银两,等于破坏了定例,行不通,只好上交到官库以凭公用。

有的地方官员不愿与提督市舶太监同流合污,其所损害的并不只是提督市舶太监,同时也危害到地方官府及地方上的利益共沾者,因此这些正直的官员,往往会引起许多人的不满,不仅会受到宦官们的陷害,甚至受到士大夫的攻击。如江南昆山籍的官员盛洪,因拒绝市舶中官的赠馈,导致许多同事官僚不满,怨谤沸腾,“升广东海道副使,厘宿弊、严条约。先是通番买港之徒,夤缘假藉骚扰驿传,至是屏绝。市舶中官利通私货,以黄金百斤暮夜馈之,坚拒不纳,禁戒益严。由是怨谤沸腾,终不为动。尝斩捕海贼千人,又上章论通番奸弊及保安事宜,悉见嘉纳。遇例裁革归,寻以海道旧事檄召朴广,卒于道,超擢山东按察使,已不及矣。”嘉鱼籍的官员吴廷举,不愿听从上司的指令替提督市舶太监办事,结果招致御史官的弹劾,“吴廷举,字献臣,嘉鱼人。洪武中其祖戍梧州,遂隶戎籍。成化癸卯,年十九举于乡,丁未举进士,授广东顺徳知县,洁己如水,字民如子,减赋息讼,乃刻《家礼》实行之。都御史屠滽檄·吴公至督府,与之言甚温。吴公曰:廷举越境奔命,宜有地方重事,请发令。顺徳权珰,屠为修家庙,吴公曰:守土官非奉旧例新恩,一夫不敢役,分金不敢用,遂辞出。屠令他邑成之。市舶太监给银买葛,吴公即用之买二疋曰:奉此为式,如不中意请还金。且葛雷产也,太监怒取金去。御史汪宗器恶吴公,曰:彼专抗上官,市已能何也?”

从以上这些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明代提督市舶太监等宦官集团,与地方官府以及士大夫阶层,保持着相当复杂的平衡关系,这种平衡关系并不是我们以往所认知的那样,外廷士大夫与宦官集团总是相对抗的。他们之间的相互合作关系,很有可能超出他们之间的对抗行为。我们了解了这一点,就对于上面所引述的官居“清华之地”、同时又是宁波籍人的张邦奇,如此罔顾事实、肉麻地吹捧提督市舶太监赖恩的行为,不难理解了。

四、关于明代市舶司史实的两点辨误

《明史·职官四·市舶提举司》的记述仅有二百字左右,但是至少有两处错误。该志写道:“市舶提举司。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二人,从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吴元年置市舶提举司。洪武三年,罢太仓、黄渡市舶司。七年,罢福建之泉州、浙江之明州、广东之广州三市舶司。永乐元年复置,设官如洪武初制,寻命内臣提督之。嘉靖元年,给事中夏言奏倭祸起于市舶,遂革福建、浙江二市舶司,惟存广东市舶司。”

其一,夏言奏革福建、浙江两市舶司,是在嘉靖二年(),而非嘉靖元年()。嘉靖元年()给事中夏言“奏倭祸起于市舶,遂革福建、浙江二市舶司”事,指的是嘉靖初年因日本贡使争贡导致“宁波之乱”的所谓倭祸。但是《明史﹒外国三﹒日本》记载日本贡使争贡在于嘉靖二年()五月。其中记述我已在本文第二节谈及浙江提督市舶太监赖恩的恶行时予以引用。这里再引黄凤翔的《嘉靖大政类编》南倭的记载相互映证:

嘉靖二年六月,日本国夷人僧宗设等赍方物入贡,泊浙之宁波。已而僧瑞佐、宋素卿等后至,互争真伪。宗设遂杀瑞佐,而素卿者故宁波叛民也,率其党至慈溪,纵火大掠,杀指挥刘锦,蹂躏宁绍间。宗设等夺舟遁,掳指挥袁琎以去。事闻,上切责镇廵等官,令督兵追捕。其入贡当否,事宜下礼部议报。兵科给事中夏言言:丑夷恣逆,沿海无备,宜遣风力近臣由山东循淮扬历浙闽以及两广,会同抚臣按视,预为区画。其倭夷应否通贡,乞下廷臣集议。

在明代的相关记载中,关于嘉靖初年日本贡使再宁波争贡一事,也有许多文献说是嘉靖元年()的,如方孔炤的《全边略记》中云:“嘉靖元年,王源义植无道,国人不服,诸道争贡。大内艺兴遣僧宗设,细川高遣僧瑞佐及素卿先后次宁波。故事:凡番贡至者,阅货筵宴并以先后为序。时瑞佐后至,素卿奸狡,馈市舶大监以重宝,先阅瑞佐货。宴又令坐宗设上,宗设席间与瑞佐忿争与相雠杀。太监又阴助佐,授之兵器。杀都指挥刘锦,大掠宁波。素卿坐叛论死,宗设、瑞佐皆释还。给事中夏言上言:祸起于市舶主客,遂请罢市舶。”黄光昇的《昭代典则》中记载:“(嘉靖元年)日本诸道争贡。……给事中夏言上言倭祸起于市舶,礼部遂请罢市舶。”雷礼的《皇明大政纪》云:“嘉靖元年,宋素卿、宗设仇杀,夏言谓祸起于市舶,礼部遂请罢之。”徐学聚《国朝典汇》亦云:“嘉靖元年,给事中夏言上言倭祸起于巿舶,礼部遂请罢市舶。”显然,《明史﹒职官四﹒市舶提举司》中关于嘉靖元年夏言请罢浙江、福建市舶司的记载,受到以上各种明代文献的影响时显而易见的。

那么,夏言奏革福建、浙江两市舶司,究竟是在嘉靖元年,还是嘉靖二年?明代文献记录的可靠性,当然首推明代历朝《实录》。这一方面是《实录》所载,距离事发之时比较接近,不易辗转传讹,另一方面后朝编撰前朝《实录》,均以前朝的第一手官方记录为依据,断不至于在年月时间上出现很大的错误。我们搜检《明世宗实录》上关于日本贡使争贡仇杀的记录:“甲寅,日本国夷人宗设、谦导等,赍方物来。已而瑞佐、宋素卿等后至,俱舶浙之宁波,互争真伪。佐被设等杀死,素卿窜慈溪,纵火大掠,杀指挥刘锦、袁琎,蹂躏宁、绍间,遂夺舡出海去。巡按御史以闻,得旨切责巡视、守巡等官,先是不能预防,临事不能擒剿,姑夺俸,令镇巡官即督所属调兵追捕,并核失事情罪以闻,其入贡当否,事宜下礼部议报。”根据《明世宗实录》的记载,我们可以知道日本贡使来到浙江宁波,诚如《明史·外国三·日本》中所记,是嘉靖二年五月。而争贡仇杀的“宁波之乱”发生之后,报至朝廷,嘉靖皇帝切责当事官员并且下旨礼部议报,当在次月,即黄凤翔在《嘉靖大政类编》中所说的“嘉靖二年六月”,以及《明世宗实录》中所记得嘉靖二年六月甲寅日。

其二,《明史·职官四·市舶提举司》中所谓夏言奏请罢革“福建、浙江二市舶司,惟存广东市舶司”,这一记录也不准确。事实上,夏言奏请罢革浙江、福建两市舶司之后,并没有得到立即的施行。浙江市舶司因朝廷追究“宁波之乱”的行政官员责任,但是市舶司似乎没有被罢革,原来属于提督市舶太监的事务,一度交付镇守太监监管,所谓“浙江、福建事例,归并总镇太监带管”。市舶司提举一职,在嘉靖九年()仍然由刘汶村担任。戴鱀的《戴中丞遗集﹒送市舶刘汶村考成入觐叙》云:明(明州,即宁波)之有市舶,以待倭夷之贡也。海中诸夷多道闽广,而倭夷独道浙舶。明自永乐间专官置司,以提举之阶下郡大夫一等,所以宣上德威柔来卉服而熙辑海宇,其任可谓重矣。厥后增遣中官莅之,因复参预海防诸事,衔命怙势,供亿轥輮,吾明之民,无所释肩。……嘉靖初年倭夷之使先后至者,相戕于境上,自明及越,若渉虚邑,溃流末熖,濡毁于民。圣天子赫然震怒,执夷使戮叛人、黜罚执事者,慎择主客之臣。而安福汶村刘君以才谞擢副舶事。比岁议者尝虞海夷之复至也,贰顺之莫逆知也,岌然若有朝夕之忧。君相咨厥寀洎郡大夫,先事周防,发机中括,民恃无恐。乃九年庚寅,朝廷至简中台重臣廵视海上,其年又以言者召还中官。……今年春,会君将以考成上于天曹。……君之为市舶也,民犹有所恃也,其遂进而司牧焉。则夫所以厚辑者尚有既哉?一舶事固不足以烦君……”;从戴鱀的记述中可知,提督浙江市舶司太监,是在嘉靖九年()撤回的,而市舶司衙门,则又稍后一些时间,刘汶村在这期间担任市舶副提举,可能因为市舶司罢革之故,他从市舶司副提举之职,转任当地地方官员,“遂进而司牧焉”。

相反的,《明史﹒职官四﹒市舶提举司》中所谓“惟存广东市舶司”,却也只保留了数年之久,也是在嘉靖十年()前后由于广东布政使林富的奏请,罢免市舶司和提督市舶太监,原来属于市舶司衙门的事务,划归海道衙门兼管。这一点,本文在第一节中已有论及。

至于福建市舶司,在嘉靖年间一直存在,没有罢革。根据周用《周恭肃公集﹒乞悯恤遇害方面官员疏》所记,嘉靖九年间,福建市舶司提督太监的事权,与上引林富的奏疏中所言一致,由镇守太监监管,“嘉靖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臣节据福建都布按三司各呈为反狱事。该廵按福建监察御史施山、镇守福建地方兼管市舶司事内官监左少监师章会案行,……”当然,这种状况也同浙江一样,不久随着镇守太监的召回而不复存在。惟有市舶司衙门,则保留到万历年间。高岐《福建市舶提举司志》记载嘉靖元年至嘉靖三十四年()间历任福建市舶司提举的名单,先后有:刘廷臣、陈九韶、徐廷杰、何公溥、陆时雍、江汝璧、杨育秀、陈瑷、鲍冕、杨琏、高岐。申时行《大明会典》记载:“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旧有市舶提举司,万历八年裁革。”福建的海舶管理及其征税,自从隆庆年间巡抚涂泽民奏请“准贩东西洋”之后,督饷馆设置于漳州府的月港地方,位于福州的市舶司衙门,越发清闲,少有事做,朝廷于万历八年()予以裁革,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由此可见,《明史﹒职官四﹒市舶提举司》中关于夏言在嘉靖元年()奏请罢革浙江、福建市舶司、惟存广东市舶司的记载,均是错误的,有必要予以辨误指正。

文章原载于《东南学术》年第2期。

责编:李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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